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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4年04月18日

根据《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改进和完善博士研究生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努力探索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复试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突出对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的考核,强化招生单位导师组、基层学术组织在人才选拔中的学术权利和责任,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复试监督机制,确保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各招生单位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细则》,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3、各招生单位成立复试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对院系复试工作进行督查。

三、复试分数线

2014年我校博士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最低分数线详见附件1

四、复试安排

1、 资格审核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报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院系留存备查。

2)往届生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单位留存备查(从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完整注册后的研究生证。

3)硕士阶段成绩单原件(加盖红章),往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印章。

4) 报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 组织复试

2014年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统一于429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请考生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阅《复试工作细则》(见附件2)或向报考单位咨询。各招生单位以有效方式通知到考生本人,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3、 成绩计算

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权重相加,两者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具体权重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录取时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名,复试成绩和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五、录取要求

1、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要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复试录取公平、公正。

2、各招生须严格按照《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其中拟录取的在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的30%。

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标准,我校在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4、各招生单位须将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需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418


附件1:2014博士复试分数线

附件1: 2014博士复试细则(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外国语学院文学院心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语言研究所教育信息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政治学研究院湖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文化产业中心公共管理学院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