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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来源: 阅读次数:日期:2012年04月26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以提高选拨质量为导向的复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要把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重点突出。强化院系和导师在招生选拨中的学术责任,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复试监督机制,确保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2、各院系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学校复试要求和报考情况,分配本单位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3、各院系成立复试小组,严格依据本单位《复试工作细则》,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命题、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4、各院系成立复试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对院系复试工作进行督查。
复试分数线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录取要求:
1)每位博士生导师只能录取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不分少数民族和汉族);
2)汉族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70分;
3)少数民族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
四、复试安排
1、 资格审核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报考院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院系留存备查。
(2)往届生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报考院系留存备查,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完整注册后的研究生证。对考生的学位信息(含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复试录取。
(3)硕士阶段成绩单原件(加盖红章),往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印章。
(4) 报考院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其复试录取资格。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 组织复试
2012年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统一于518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院系自行确定,请考生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博士生报名系统”查阅《复试工作细则》或向报考院系咨询。各院系以有效方式通知到考生本人,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3、 成绩计算
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权重相加,两者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具体权重由各院系自行确定。录取时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名,复试成绩和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五、录取要求
1、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要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复试录取公平、公正。
2、各院系须严格按照《201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下达的招生人数执行,其中拟录取的在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30%。
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标准,我校在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426